中共農業農村部黨組關于印發《農業農村部部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
中央農辦秘書局,部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農業農村部部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已經農業農村部黨組2020年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農業農村部黨組
2020年4月10日
農業農村部部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對部屬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部屬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以下統稱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管理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
(一)部派出機構、駐外機構、部屬事業單位的黨委(黨組)正職領導干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含)的副職領導干部,以及使用事業編制的部業務主管社會組織的秘書長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含)的副秘書長;
(二)部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人員;
(三)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下級單位正職領導職務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四)部黨組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干部。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以下簡稱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下簡稱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內部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推進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第五條 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單位黨委(黨組)和行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原則上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分別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條 組織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應當將審計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七條 部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集中統一領導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部計劃財務司,承擔部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工作。
第八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
由部黨組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其中,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三院”)所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委托“三院”組織實施,必要時可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叭骸睉敿皶r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審計結果。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年初編制年度部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報領導小組審定。年度審計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減或追加的,應當按照程序報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部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會同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劃財務等部門,參照上述規定編制年度所屬單位和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報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部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除特別說明外,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的統籌協調,科學配置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管理,建立健全審計工作信息和結果共享機制,提高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規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紀律,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根據領導干部職責分工、履職要求,以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等情況。
對部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其任職期間管理的國有資產應包括單位所辦企業的房產、土地、股權投資等。
第十五條 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單位重要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財政財務管理、經濟風險防范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五)在經濟活動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六)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實行黨委(黨組)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除上述要求外,還應當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有關要求確定。
第十六條 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單位重要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資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
(五)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六)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風險管控情況,境外資產管理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于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原任職單位(以下統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或者組織實施審計的部直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劃財務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情況,審計組應當做好登記、整理和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聽取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及時了解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組織實施審計的部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參照上述規定聽取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劃財務等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的資料,包括: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機構編制、規章制度、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和其他有關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根據審計取證情況編寫審計證明材料,交被審計單位確認。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證明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并反饋書面意見;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職與責任分工及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和總體評價;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四)審計建議;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不作評價。
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干部職責分工,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領導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ǘ┦谝?、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ㄈ┴瀼攸h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ㄋ模┪赐瓿捎嘘P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ㄎ澹┪唇浢裰鳑Q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宦男谢蛘卟徽_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ǘ┻`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ㄈ﹨⑴c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ㄋ模┦栌诒O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單位本級或者下一級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ㄎ澹┏苯迂熑瓮?,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條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反饋的書面意見,進一步研究和核實,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部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送領導小組審定,部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將所屬單位和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同時出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簡要反映審計結果。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事實清楚、評價客觀、責任明確、用詞恰當、文字精煉、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部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印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印送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
部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將所屬單位和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印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印送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劃財務等部門。
第三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向領導小組報告,部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按照規定向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報告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應當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處理的問題線索,由內部審計機構依規依紀依法移送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結束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組織召開會議,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或者組織實施審計的部直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劃財務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申訴。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組織復查,并要求原審計組人員等回避,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批準,部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報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適當方式通報或者公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及組織實施審計的部直屬單位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運用審計結果:
(一)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核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績效管理評分、相關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三)根據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就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問題以及帶有苗頭性的違規違紀問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和有關責任人進行審計談話;
?。ㄋ模徲嫲l現的問題作出進一步處理,包括依規依紀依法受理問題線索、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等;
(五)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重要參考。
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審計的部直屬單位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ǘ└鶕徲嫲l現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ㄈ└鶕徲嫿ㄗh,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四)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農業農村部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部直屬單位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或者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掇r業部所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農黨組發〔201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