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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18-01-30 作者:農業部財務司 來源: 【字號: 打印本頁

      部機關有關司局、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部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8118

       

       

       

       

       

       

       

       

       

       

       

       

       

       

       

      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于支持黑龍江墾區、廣東墾區社會公益性事務發展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是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財務司是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范圍

       

      第四條  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墾區義務教育保障。用于墾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補助、免費提供教科書、教職工工資缺口補助等;

      (二)農場管理經費補助。用于墾區優撫優待補助、計劃生育補助、民兵訓練補助、社區管理補助、社保繳費缺口補助等;

      (三)墾區公共機構運轉。用于墾區社保系統、政法系統、交通系統等運轉保障;

      (四)墾區公路建設及養護。用于墾區道路、橋梁、客(貨)運站建設及公路養護維護等;

      (五)水利設施建設。用于海堤建設、大型灌區建設、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及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等;

      (六)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用于墾區提升農田防災減災能力,改造中低產田等;

      (七)重點產業示范項目建設。用于墾區畜牧、林業、農業等產業項目建設;

      (八)公益性事業項目建設。用于墾區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人畜飲水、信息化、環境保護及城鎮基礎設施等建設;

      (九)其他涉及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的事項。

      第五條  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六條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確保項目任務按時完成。

      第九條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條  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一條  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  農業部財務司對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并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十三條  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農業部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農墾社會公益性事務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