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辦計財〔2021〕45號
農辦計財〔2021〕45號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資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14日
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農業建設項目
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管理,加快建立全面全過程的績效管理體系,提高中央投資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農村部管理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農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條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機制。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負責農業建設項目整體績效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設定的相關專項整體績效目標,組織開展整體績效運行監控、評價和結果應用。農業農村部各相關項目歸口管理司局和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各相關司局”)配合計劃財務司開展相關專項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項目績效運行監控,指導、督促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本行業項目實施管理、計劃執行等工作。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區域績效管理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下達的相關專項區域績效目標,組織開展區域績效運行監控、評價和結果應用;指導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督促項目單位對項目實施進展、計劃執行等開展績效監控。
第二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五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專項績效目標,包括績效指標和指標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設置,在布置年度投資計劃編制時下達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
第六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相關專項績效目標,認真填報并形成本地區相關專項年度區域績效目標,隨年度投資計劃建議報送至農業農村部。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會同各相關司局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的相關專項年度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形成農業農村部相關專項年度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隨年度投資計劃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會同各相關司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下達的相關專項年度投資計劃及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結合具體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和建設目標等,形成相關農業建設項目區域績效目標,隨年度項目任務清單分解下達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第九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區域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下達具體項目績效目標,并報送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章 績效運行監控
第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通過日常調度、在線監測、現場督查等,對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監控,并形成監控報告。監控報告應對項目實施進展、投資計劃執行、存在問題及原因等進行客觀描述,對績效目標偏離情況進行判定,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組織或委托咨詢評估機構,通過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對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在線監測,對存在未按時開工、資金沉淀、逾期未完工等問題的項目實行“黃橙紅”預警,并將預警信息及時通報農業農村部各相關司局、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各相關司局要加強對歸口管理項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控,及時對列入預警范圍的項目進行核查、督辦。
第十三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指導督促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項目單位強化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監控,對列入預警范圍的項目開展重點績效監控,做到一對一跟蹤核查,發現問題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必要時應開展現場督辦,確因客觀情況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商有關部門按照程序要求盡快辦理項目和投資計劃調整事項。
第四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目標,結合決策、過程、產出及效益等項目實施全過程,細化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由決策、過程、產出、效益等方面構成。
(一)決策指標。主要包括項目規劃編制、儲備申報、評估審核、投資計劃編報、績效目標設定等指標。
(二)過程指標。主要包括投資計劃及任務清單分解、資金到位及支出、項目實施進展等指標。
(三)產出指標。主要包括項目開工、完工、任務完成及竣工驗收等指標。
(四)效益指標。主要包括項目實施產生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及可持續影響等指標。
根據項目實施管理需要,可增設加分項和扣分項。
第十六條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主要采用比較法,也可根據情況選用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和公眾評判法等其他方法,或多種方法相結合??冃гu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評價。
第十七條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主要依據。
(一)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業農村投資的政策文件;
(二)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業建設項目有關專項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以及下達的投資計劃、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三)年度績效評價通知、方案及相關評價指標和要求;
(四)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及項目單位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及相關材料;
(五)項目日常調度、在線監測、現場督查等情況;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按照管理層級分別組織開展。農業農村部負責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分為非現場評價和現場評價兩種方式。
(一)非現場評價。組織或委托咨詢評估機構,依托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平臺開展項目績效監控,并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材料進行審核。
(二)現場評價。根據非現場評價結果,組織或委托咨詢評估機構選取典型省份對相關項目開展現場評價?,F場評價省份數量原則上不低于年度總數的10%,每個省份選取的現場評價項目數量原則上不低于年度總數的10%。
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參照農業農村部績效評價方式,對下級農業農村部門或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得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
績效評價得分根據非現場評價和現場評價情況綜合考慮。未開展現場評價的省份績效評價綜合得分,為非現場評價分數;開展現場評價的省份績效評價綜合得分,根據非現場評價分數,結合現場評價結果進行綜合確定。
第二十條 根據績效評價綜合得分情況,將績效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90分(含80分)為良好;60—80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對項目管理、計劃執行、實施效果等進行客觀公正描述,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判定,并按省份或項目單位形成績效評價綜合得分,同時針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組織各相關司局對相關農業建設項目年度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在此基礎上形成相關專項年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條 在相關專項實施期間及實施期滿后,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可委托咨詢評估機構等,對相關專項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今后年度優化專項設置、完善專項管理、安排投資計劃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績效問題整改責任制度,突出績效評價結果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適時將年度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在全國范圍內通報,對評為“優秀”等次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表揚,對評為“不合格”和等次下降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提醒約談。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應及時向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反饋具體績效評價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計劃財務司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農業建設項目及投資安排掛鉤機制。對連續兩年及以上年度評為“優秀”等次的省份,在今后年度投資安排上予以優先考慮;對連續兩年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省份,酌情減少今后年度投資安排,情況嚴重的暫停安排相關年度項目。
第二十七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針對績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通報、約談、現場督辦、暫停安排項目等措施,壓實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監管責任和項目單位直接責任,確保問題項目及時、有效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績效評價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提高績效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管理實施細則。農業農村部各相關司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歸口管理項目的績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承擔的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績效管理工作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開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目標表(參考)
2.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指標表(參考)
3.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參考)
附件1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目標表(參考)
專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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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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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 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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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指標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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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效果指標 |
產出指標 |
數量指標 |
開工項目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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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項目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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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指標 |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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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指標 |
按進度計劃實施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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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標 |
支出投資/批復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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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標 |
社會效益指標 |
根據項目實際據實填寫(可定性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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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效益指標 |
根據項目實際據實填寫(可定性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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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影響指標 |
根據項目實際據實填寫(可定性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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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指標 |
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 |
每個項目投訴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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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管理指標 |
計劃管理指標 |
投資計劃分解(轉發)用時達標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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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責任”按項目落實到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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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指標 |
中央預算內投資支付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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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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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指標 |
項目開工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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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項目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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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指標 |
審計、督查、巡視等指出問題項目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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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指標表(參考)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解釋 |
決策指標 |
申報立項 |
項目是否開展常態化儲備、儲備審批是否及時等;項目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規劃以及部門職責;項目的申報程序是否規范等。 |
目標管理 |
項目所設定的績效目標是否依據充分、符合客觀實際;依據績效目標設定的績效評價指標是否清晰、細化、可衡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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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指標 |
任務下達 |
項目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分解下達是否及時。 |
資金到位 |
項目實際到位資金與投資計劃下達資金的比率,包括中央資金、地方資金、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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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執行 |
項目資金是否按計劃執行,包括中央資金支付、項目總投資完成及概算控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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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實施 |
項目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健全、監管是否到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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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出指標 |
產出時效 |
項目實際完成時間與計劃完成時間的比較,包括項目開工率、完工率等。 |
產出數量 |
項目實施的實際產出數與計劃產出數的比率,包括項目任務完成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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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出質量 |
項目完成的質量達標產出數與實際產出數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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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 |
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與概算批復投資額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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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標 |
項目效益 |
項目實施產生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及可持續影響等。 |
滿意度 |
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對項目實施效果的滿意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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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扣分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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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項目實施、管理、宣傳等情況適當設定。 |
備注: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細化設置相關評價指標及分值,提升績效評價的針對性、科學性。
附件3
農業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參考)
一、項目基本情況
包括項目背景、主要內容及實施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等。
二、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一)績效評價目的、對象和范圍。
(二)績效評價原則、評價方法、評價標準等。
(三)績效評價工作過程。
三、績效評價情況及評價結論(附相關評分表)
(一)項目決策情況。
(二)項目過程情況。
(三)項目產出情況。
(四)項目效益情況。
四、主要經驗及做法
五、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有關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